「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田秋堇
田秋堇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政府機關受理申請時,亦應將經核准之檔案於七日內於機關網站上公布。 前項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事者,網站公布內容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一、機關既已核准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要求,可知該檔案並無同法第十八條各款不應公開檔案之情事,為避免行政機關對同一檔案重複進行核准以及民眾對同一檔案重複申請,造成人民與機關時間、精力的無益浪費,因此規範各機關應於核准通過後七日內將檔案上網公布,如此亦能達到逐步完成透明政府的目標。 二、倘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上網公布內容僅限於得部分公開之內容。為避免爭議,特別明文之。
第二十二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除必要之影印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為避免收費過高,造成民眾申請檔案之不便與阻礙;加之本次修法亦規範機關核准檔案申請同時亦應上網公布,基於鼓勵與避免消極降低民眾為其他有相同「知的需求」之人申請檔案之意願,故修正為除對民眾收取必要之檔案影印費外,對於無收取之正當性的其他費用,明文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