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四十條 (刪除) 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本條保護法益不明、過度抽象,且無正當理由說明何以侮辱公署需較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為重;因此本次修正認為應回歸刑法公然侮辱罪,刪除侮辱公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