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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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尤美女等25人提案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第一百零四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其因夫妻一方破產而成為分別財產制者,法院應於破產宣告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之民法,已將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刪除,爰配合修正第二項後段。 審查會: 照委員尤美女等25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