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1人、委員許智傑等19人及委員陳亭妃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保留)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委員趙天麟等21人提案: 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惟綜觀近期各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賄選案件頻傳,即因採無記名方式,易避開監督事宜,反而不利檢調單位辦案調查,且議會議長及代表會主席選舉往往回歸政黨政治,由各黨派自行推派,如取消無記名投票,俾利更強化各項監督工作,又縣(市)議會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辦法,應回歸地方自治,由各地方議會、代表會自行訂定,故為使投票行為及選務工作符合政黨政治要求。 委員許智傑等19人提案: 一、近年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選舉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選舉主席時,頻頻出現亮票事件,導致縣市議員及代表為此受到檢調約談甚至起訴等情事。 二、為避免地方民意機關多次出現因亮票事件,受到檢調單位調查與起訴等情事,特修正此條文,刪除無記名投票方式,將縣市議長及代表會主席選舉方式修正為地方民意代表機關自訂之。藉以減少亮票事件再次發生,並充分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一、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投票現況,使檢調單位以全程錄影民意代表之投票行為,並針對其疑似亮票行為,於選後進行約談、傳喚及偵辦,應將中央及地方之正、副議長選舉規定趨於一致性,以滅少及避免其侵擾。 二、為使中央及地方正、副議長選舉趨於一致性,使各級民意代表之投票規範,應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國會自律之精神,才能減少弊端,以臻完善。 審查會: 一、保留。 二、委員李俊俋等六人修正動議:「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三、委員周倪安等六人修正動議:「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其選舉辦法,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自定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