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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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遴選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
一、永續發展包括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永續性,環境主管機關僅在環境範疇把關,是故永續發展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主政,兼顧社會與經濟的永續,始稱周延。國家發展委員會前身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亦負責國家重大計畫之審議。
二、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國光石化計畫即為一例。如果類似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避免開發案件造成日難以回復的生態環境衝擊,或開發者無所適從,抑或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環評後,所投資計畫卻未能通過的不合理情況。
三、民國100年9月9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三,曾通過決議:「永續發展範疇廣泛,涵括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三大層面,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未來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可視需要,請相關部會將計畫草案,提至永續會報告(分組會議或工作會議),經討論及意見整理後,提出永續會之『諮詢意見』,供行政院參考。」政府組織改造後,設置國家發展委員會,理應將永續發展事務之決策回歸該會掌理。
四、海洋為國家攸關永續發展之重要資源和領域,惟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兼任委員尚未包括海洋委員會,鑒於政府組織改造即將完成,爰比照環境資源部增列之;另參酌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精神,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參與決策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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