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德福
林德福
詹凱臣
詹凱臣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周倪安
周倪安
陳歐珀
陳歐珀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李桐豪
李桐豪
黃偉哲
黃偉哲
楊應雄
楊應雄
孫大千
孫大千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紀國棟
紀國棟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遴選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秘書長、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交通及建設部部長、勞動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資源部部長、文化部部長、科技部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中央銀行總裁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之。
一、永續發展包括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永續性,環境主管機關僅在環境範疇把關,是故永續發展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主政,兼顧社會與經濟的永續,始稱周延。國家發展委員會前身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亦負責國家重大計畫之審議。 二、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國光石化計畫即為一例。如果類似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避免開發案件造成日難以回復的生態環境衝擊,或開發者無所適從,抑或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環評後,所投資計畫卻未能通過的不合理情況。 三、民國100年9月9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三,曾通過決議:「永續發展範疇廣泛,涵括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三大層面,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未來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可視需要,請相關部會將計畫草案,提至永續會報告(分組會議或工作會議),經討論及意見整理後,提出永續會之『諮詢意見』,供行政院參考。」政府組織改造後,設置國家發展委員會,理應將永續發展事務之決策回歸該會掌理。 四、海洋為國家攸關永續發展之重要資源和領域,惟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兼任委員尚未包括海洋委員會,鑒於政府組織改造即將完成,爰比照環境資源部增列之;另參酌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精神,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參與決策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