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德福
林德福
詹凱臣
詹凱臣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姚文智
姚文智
周倪安
周倪安
李桐豪
李桐豪
孫大千
孫大千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雪生
陳雪生
尤美女
尤美女
盧秀燕
盧秀燕
楊應雄
楊應雄
鄭汝芬
鄭汝芬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黃偉哲
黃偉哲
呂玉玲
呂玉玲
王廷升
王廷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開發計畫、設施與建設及相關事業之營運,如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應先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具體意見供行政院參採。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
一、我國法制常就重大建設計畫為例外之規定,惟重大計畫如何認定,決策程序正義與社會總體公益考量如何,並未做詳細規範。 二、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例如國光石化計畫,無論環境主管機關或開發業者都耗費大量人力、資源和時間,環評審議劍拔弩張。最終卻由總統出面決定中止,對於投資者實未盡公平;最近北宜直鐵的爭議,亦復如是。如果類似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避免開發者無所適從,或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環評後,計畫卻未能通過的不合理情況。尤其,永續會之組成有三分之二成員為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當可預為充分溝通相關議題。 三、民國100年9月9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三,曾通過決議:「永續發展範疇廣泛,涵括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三大層面,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未來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可視需要,請相關部會將計畫草案,提至永續會報告(分組會議或工作會議),經討論及意見整理後,提出永續會之『諮詢意見』,供行政院參考。」為順利推動相關重大計畫,減少嗣後環保激烈衝突,爰依據前開會議決議之精神,將「可視需要」之認定入法明確規範,並落實永續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之法定議決職掌。 四、為符基本法體例,第二項所稱開發計畫、設施與建設及相關事業之營運,其面積與投資規模、敏感區位之認定基準、送審資料之格式內容、審議得收費之標準及審議作業之程序等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