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刪除第五十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昇
吳育昇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丁守中
丁守中
楊麗環
楊麗環
王廷升
王廷升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國正
林國正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江啟臣
江啟臣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郁方
林郁方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王進士
王進士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法刪除第五十七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刪除) 第五十七條 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政府應設置漁產平準基金;其設置辦法及管理運用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漁產平準基金係為因應漁產品價格波動,穩定漁產品產銷,特依漁業法第57條規定設置。查漁產平準基金自83年成立迄今,僅啟動過12次平準計畫,實施平準計畫後,確能達短期穩定漁價波動;惟近年來漁場市場交易價格穩定,並無連續5日跌至平準價格80%以下之情形,實務上已無啟動平準計畫之情事。 二、農業發展基金下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係在辦理農產品產銷調節工作,穩定市場價格,維護農民及消費者權益;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是以農產品之定義已包含漁產品;故漁產平準基金之政策目標與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之穩定農產品生產及供需功能雷同,應將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以整合基金效能。 三、依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第6條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凡有下列情形者,原則應予裁撤:(一)已完成或無法達成設置目的、經檢討政府得去除任務者。(二)可委由民間經營、公民營合辦、移轉民營、改制法人或下放地方政府者。(三)基金營運績效長期欠佳,或已喪失原訂自償能力,長期累積巨額短絀無法改善者。(四)業務單純、規模過小無設置必要者。」查我國自96年後即未啟動漁產平準機制,亦未有結合產銷調節之措施,顯見漁產平準基金之執行,對結合產銷調節,確保漁獲供應,穩定漁產價格之政策效能不佳,應依前述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予以裁撤。 四、為整合基金效能,避免政府行政疊床架屋,耗擲政府資源,爰提案刪除漁業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