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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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空運快遞貨物(以下簡稱快遞貨物)在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以下簡稱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通關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 第二條 快遞貨物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通關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
為配合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之訂定,本辦法規範之快遞貨物、快遞貨物專區,均係指空運快遞貨物、空運快遞貨物專區,為期明確,爰修正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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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空運快遞業者(以下簡稱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本辦法所稱空運快遞專差(以下簡稱快遞專差),指受僱於快遞業者,並以搭乘飛機之方式為其攜帶快遞貨物之人。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本辦法所稱快遞專差,指受僱於快遞業者,並以搭乘飛機之方式為其攜帶快遞貨物之人。 |
為配合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訂定,爰一併將快遞業者、快遞專差修正為空運快遞業者、空運快遞專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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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快遞貨物得在貨物進口前,預先申報,海關得於飛機抵達前透過通關網路將應驗貨物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或快遞貨物專區之貨棧業者。 | 第十六條 快遞貨物得在貨物進口前,預先申報,海關得於飛機抵達前透過通關網路將應驗貨物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及快遞貨物專區之貨棧業者。 |
依現行實務作業,快遞貨物得於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或」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惟現行規定,對於預先申報貨物,海關得於飛機抵達前透過通關網路將應驗貨物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及」快遞貨物專區之貨棧業者,與事實不合,爰將本條末段「及」修正為「或」,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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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或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三、第十一條第二項進口文件及低價類快遞貨物,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承認之委任文件。 前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 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 第十七條 進口快遞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及出口快遞貨物之輸出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傳真文件代替委託書原本,傳真文件經受託人認證者,免附委託書原本。 二、長期委託兼營報關業之快遞業者報運貨物,得以常年委任方式辦理。 前項應檢附之委託書,報關業者得向海關申請免逐案檢附,由其自行編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六個月,以供海關隨時查核。但其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
一、使用「報關線上委任系統」係藉由電腦系統對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身分過濾機制,杜絕冒名報關弊端,並提供報關業者及進出口廠商直接上網進行委任書申辦及查詢等作業。為利執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快遞貨物於夜間到達,即進行通關作業,快遞業者要取得貨主委任書有其困難,勢必於白天辦理,為利貨物通關便捷,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進口文件及低價類快遞貨物,得以事後委任方式取得委任書,即貨物放行後經納稅義務人承認委任者,溯及報關時發生委託報關之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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