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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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辦理單位實施航攝或遙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實施計畫書三份。 二、航攝或遙測地區範圍圖。 三、辦理航攝或遙測業務之設備清冊: (一)航空器或衛星之類型及機號。 (二)航攝或遙測儀器與沖洗曬印或影像處理設備之種類、名稱及數量。 四、團體及個人應另附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之影本。 前項實施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 二、航攝或遙測地區及範圍。 三、作業方法、航攝或遙測之航高、航速、比例尺、地面解析度、航線及重疊比等。 四、實施航攝或遙測作業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址、職務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經費概算表。 六、實施期間。 七、預計成果。 八、取得載臺管理機關之行政協助案件應附相關公文,取得載臺管理機關或普通航空業之勞務服務案件應附承攬契約書。 九、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須送往其他國家處理者,其理由。 十、其他有關事項。 | 第三條 辦理單位實施航攝或遙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實施計畫書三份。 二、航攝或遙測地區範圍圖。 三、辦理航攝或遙測業務之設備清冊: (一)航空器或衛星之類型及機號。 (二)航攝或遙測儀器與沖洗曬印或影像處理設備之種類、名稱及數量。 四、團體及個人應另附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之影本。 前項實施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 二、航攝或遙測地區及範圍。 三、作業方法、航攝或遙測之航高、航速、比例尺、地面解析度、航線及重疊比等。 四、實施航攝或遙測作業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址、職務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經費概算表。 六、實施期間。 七、預計成果。 八、取得載臺管理機關之行政協助案件應附相關公文,取得載臺管理機關或普通航空業之勞務服務案件應附承攬契約書。 九、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須送往其他國家處理者,其理由。 十、其他有關事項。 |
按行政院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院臺經字第○九八六二四九○○○D號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嗣後不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改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又經濟部規定,「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包括: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
indexC.jsp)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等,均屬之。另按公司法第一條規定,可知公司係屬法人,爰將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另附之「法人登記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修正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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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機關實施航攝或遙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其內容經沖洗或影像處理完成後,有涉及國家機密者,其機密等級由實施航攝或遙測之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報由權責機關核定;未涉國家機密而有保密必要者,應由實施航攝或遙測之機關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 | 第七條 機關實施航攝或遙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其內容經沖洗或影像處理完成後,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訂定機密等級。 |
按國土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有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條明定,「國家機密」係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其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至未涉及國家機密而有保密必要者(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產製之航攝及正射影像),則由實施航攝或遙測機關依「文書處理手冊」捌、第五十一點規定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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