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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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七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八、有不隨身行李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四、攜帶新臺幣逾六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八、有不隨身行李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配合中央銀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台央發字第一○三○○四六一一三號公告,提高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爰修正第二項第四款,以利遵循。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為因應中央銀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台央發字第一○三○○四六一一三號公告,提高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爰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俾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