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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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刪除) | 第二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辦理非會員存款之額度,不得超過農會、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之十倍。 前項非會員存款係指會員本人(含同戶家屬)及贊助會員以外之存款。 |
一、本條刪除。
二、農業金融法施行前,信用部不得辦理非會員放款業務;另具備一定財務條件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其額度不得超過農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之十倍,農業金融法施行後,仍沿用本項規定。
三、農業金融法施行後,信用部之業務經營項目已涵蓋非會員存、放款業務,限制非會員存款額度之規定已無實益,且影響信用部業務推展,爰刪除第一項條文。
四、第二項係解釋第一項所稱非會員存款,農會法及漁會法中對於會員及贊助會員已有定義,非屬會員及贊助會員之存款即為非會員存款,於實務上尚無疑義,第二項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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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收受之各種存款,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 第三條 信用部收受之各種存款,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
配合第二條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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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對下列對象之授信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一、第三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對象之授信,未經其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 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目所定對象之授信。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 第四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 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對第三項第三款第四目對象之授信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
一、考量對政府機關授信業務風險低,復可去化信用部多餘資金,同時增加穩定之利息收入,有利於信用部業務之發展,刪除第三項第三款第三目「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等文字,即信用部辦理鄉(鎮、市)公所之授信案件,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放款總額之限制。
二、配合第三項第三款第三目修正,並兼顧適當管控信用部授信風險,爰修正第六項,明定信用部對鄉(鎮、市)公所未經其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等二類對象之授信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三、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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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定期性存款總額百分之五十。 | 第九條 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定期性存款總額百分之四十。 |
本條文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迄今,實施已久,因應經濟環境變遷且信用合作社已調整此類風險控管指標,為提高信用部競爭力,並兼顧業務需要及風險考量,爰酌予提高此項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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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之一 信用部持有之有價證券,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 第十一之一條 信用部持有之有價證券,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二九七○九號函,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更名為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爰第五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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