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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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農業金庫應每季將輔導成果,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六條 農業金庫應每季將輔導成果,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信用部金融檢查業務,為提供相關監理及輔導資訊,由農業金庫每季報送輔導季報,惟該項資料內容供檢查參考之關連性不明顯,無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必要,爰刪除「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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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應派員會同農業金庫輔導人員列席農會、漁會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督導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應派員會同農業金庫輔導人員列席農會、漁會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督導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配合第六條刪除「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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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信用部餘裕資金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 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 前項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但信用部收受轉存款,其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前二項存款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收受轉存款金融機構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單一本國銀行或信用部額度如下: 一、轉存單一本國銀行,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五。但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轉存單一信用部,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者,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及副知農業金庫。 信用部因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將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轉存該其他信用部,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 第十條 信用部餘裕資金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 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 前項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金融機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 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 twn)等級以上。 前二項存款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收受轉存款金融機構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單一本國金融機構,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五。但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其他本國金融機構者,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及副知農業金庫。 信用部因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將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轉存該其他信用部,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
一、農漁會信用部所處經營環境差異甚大,部分信用部所在地之經濟活動較頻繁,放款需求大;部分信用部所在地之經濟活動較少,存放比率偏低,持有大量餘裕資金,惟依現行規定並無信用部資金轉存機制,影響資金運用效率,且造成農業金庫龐大資金壓力,實有建立農業金融體系資金流通互存機制之必要。爰修正第三項,明定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以資明確。另考量信用部風險控管,增列但書明定信用部收受轉存款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第三項各款有關其他本國銀行吸收轉存款適用之資格條件移列至第十條之一第一項。
三、考量信用部屬區域型基層金融機構,其業務範圍、規模與其他本國銀行存有差異,爰於兼顧轉存風險控管需要及信用部財務業務健全發展之前提下,於第五項增列第二款規定,轉存單一信用部,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配合前開修正,第五項及第六項有關其他本國金融機構,修正為其他本國銀行及信用部,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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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之一 前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本國銀行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信用部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或全體信用部平均值孰低。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 六、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二以上。 |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有關本國銀行吸收信用部轉存款之資格條件,各款條件係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移列。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二九七○九號函,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更名為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爰第四款第五目(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五目)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信用部屬區域型基層金融機構,其業務範圍、規模與其他本國銀行存有差異,於第二項明定,收受轉存款信用部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以兼顧轉存風險控管需要及信用部財務業務健全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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