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五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
一、本條修正。 二、為適切扣合各部會於優生保健、母乳哺育親善及物資穩定政策之推展,並依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二十三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暫緩實施有關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