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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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但子女為雙生以上者,每多照顧一人加發百分之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一、有鑑於民眾反應照顧雙胞胎花費比一胎更多,亦即婦女與家庭同時多照顧一名幼兒需付出雙倍以上的心力與金錢,因此政府應體恤他們,並提出妥善的獎勵補助措施,以減輕雙生家庭的負擔。為此本席等提案修正之勞保條例第三十二條,將勞保生育給付放寬為雙胞胎可領雙份給付,該案已於今年五月順利通過,但增加的給付仍屬有限。
二、為紓緩父母照護幼兒的壓力,及減輕家庭照顧雙生以上的幼兒的經濟負擔,本席等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凡雙生家庭之父母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多照顧一人加發百分之十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亦即勞工若照顧雙胞胎之幼兒,原只能領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的津貼,修法可領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三胞胎則可多領百分之二十之津貼,即可領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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