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盧秀燕
盧秀燕
蘇清泉
蘇清泉
周倪安
周倪安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瓊瓔
楊瓊瓔
楊玉欣
楊玉欣
呂學樟
呂學樟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呂玉玲
呂玉玲
潘維剛
潘維剛
陳學聖
陳學聖
吳育仁
吳育仁
李貴敏
李貴敏
曾巨威
曾巨威
顏寬恒
顏寬恒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碧涵
陳碧涵
林郁方
林郁方
廖正井
廖正井
李鴻鈞
李鴻鈞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第九條規定,按本法所定給付條件及標準分段計算、合併給付之。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
一、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保費收繳率每年持續下滑,從97年的70.24%,下降到103年1-8月的46.73%,又基金潛在負債高達兩千五百多億元,恐影響該年金的財務健全與給付。 二、為避免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率自動調整機制下,保險費逐年提高,但給付水準(替代率)卻有可能在未來請領時,面臨必須適用修正後較低的給付條件及標準,而非繳費當時可預期的保險利益,因此為確保被保險人已繳保費年資之給付權益及公平性,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增訂第二項:「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第九條規定,按本法所定給付條件及標準分段計算、合併給付之。」例如,被保險人有效年資如跨越二個以上保險給付條件及標準(替代率),則分別按保險給付條件及標準變動前、後之有效年資計算,再加總後合併發給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