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九、第三十二條之四附表十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五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前項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舊品檢定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申請初次檢定之呼氣酒精分析儀,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依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三版申請舊品檢定,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第十七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七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零九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一、為配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四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新增相關檢定項目,爰測試成本相對增加,故調整相關檢定規費費額。 二、考量舊品應給予適當緩衝期,俾利廠商調整因應,爰給予三年緩衝期,該緩衝期內舊品仍得適用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三版,惟相關檢定費額有差異部分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