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根德
陳根德
蔡正元
蔡正元
江啟臣
江啟臣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怡潔
陳怡潔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呂學樟
呂學樟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但共同事業戶得不請領戶口名簿。 第五十七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一、按戶籍法第三條規定:所謂的共同事業戶指「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二、實務上共同事業戶戶數較少,但戶內人口數眾多,戶長多為機關(構)管理人,與戶內人口多無血緣及親屬關係,且無共同居住事實,係基於共同事業而設立之戶,例如:中途之家、浩然敬老院等,爰戶內人口異動頻繁,動輒須請領(或換領)戶口名簿,恐攜帶不便,易造成資源浪費。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但共同事業戶得不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
一、當事人因年齡或外貌變動等因素,欲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於第二項增列更換相片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事由。 二、考量共同事業戶戶數較少且戶內人口眾多,避免戶內人口異動頻繁即換領戶口名簿,造成資源浪費,共同事業戶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得不申請換領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