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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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但共同事業戶得不請領戶口名簿。 | 第五十七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
一、按戶籍法第三條規定:所謂的共同事業戶指「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二、實務上共同事業戶戶數較少,但戶內人口數眾多,戶長多為機關(構)管理人,與戶內人口多無血緣及親屬關係,且無共同居住事實,係基於共同事業而設立之戶,例如:中途之家、浩然敬老院等,爰戶內人口異動頻繁,動輒須請領(或換領)戶口名簿,恐攜帶不便,易造成資源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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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但共同事業戶得不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 |
一、當事人因年齡或外貌變動等因素,欲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於第二項增列更換相片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事由。
二、考量共同事業戶戶數較少且戶內人口眾多,避免戶內人口異動頻繁即換領戶口名簿,造成資源浪費,共同事業戶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得不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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