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督導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隸屬法務部,其教育實施事項由法務部負主管及監督權責,教育部並負督導權責。
前項教育實施事項如下:
一、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
二、教學實施。
三、教學評量。
四、升學及技能檢定。
五、學籍管理。
六、督導結果改善情形,及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 |
一、依本通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第十條規定:「(第一項)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第二項)前項學校之設置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少年矯正學校之教育實施事項,由法務部負主管及監督權責,教育部並負督導權責。
二、第二項依本通則第二章矯正學校之設置、第三章第二節教育實施相關條文規定及監察院針對矯正學校關心議題,包括:補教教學、技職教育、特殊教育、學籍管理等事項,明定教育部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 |
| 第三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項目如下:
一、教務相關規章之研訂。
二、教務會議之召開。
三、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召開。
四、教學研究會之召開。
五、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召開。 |
明定督導少年矯正學校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之項目,說明如下:
一、教務相關規章之研訂,應依少年矯正學校實際需要訂定或修訂,並確實執行。
二、教務會議應定期召開,重大教育實施事項應提會討論。
三、課程發展委員會應定期召開,並討論學校課程發展方向。
四、教學研究會應定期召開,並切合教學需要。
五、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聘任相關人員擔任委員,定期召開會議並審議或推動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相關事宜。 |
|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教學實施,項目如下:
一、校長之教育專業領導。
二、教師之專業發展。
三、品德教育之實施。
四、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及執行。
五、教學環境及設施。
六、課程規劃。
七、課程編排。
八、教材編纂及選用。
九、教學進度表之訂定及執行。
十、教室日誌之填載。
十一、巡視教學之實施。
十二、學藝競賽之辦理。
十三、補救教學之實施。
十四、教師課務之處理。
十五、教學觀摩之辦理。 |
明定督導少年矯正學校教學實施項目,說明如下:
一、校長之教育專業領導係指校長之辦學理念、教育專業素養、領導作為、形象風格及溝通協調能力,能正向領導教學,營造和諧組織氣氛,提升教學效能。
二、教師之專業發展及辦理成果。
三、品德教育推動狀況及辦理成果。
四、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及執行如下:
(一)內容須符合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之規範。
(二)課程與相關服務符合學生之個別需求,並具連貫性及系統性。
(三)邀請相關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擬訂,並於期限內召開會議。
(四)有教師負責個案管理工作及執行,且建置學生個別檔案資料。
(五)視需要修正及調整,並召開檢討會。
五、積極充實教學環境及設施,營造友善且具支持性之學習情境,以引發學生學習動機、維持學習興趣及學習進步感。
六、課程規劃得參酌高中、國中課程綱要,以符合矯正學校教育需求。
七、課程編排應依教師專長排課及編訂課表。
八、教材編纂及選用,應彈性運用教科書及自編教材,以符合學生需要。
九、教學進度表之訂定及執行,應彙訂成冊。
十、教室日誌之填載須詳實,並應定時檢查。
十一、巡視教學應有巡堂輪值表,並有巡堂紀錄。
十二、學藝競賽應定期辦理並建立完整資料。
十三、補救教學之實施應融入常態教學,並參加教育部補救教學科技化評量。
十四、教師依規定處理課務,並有完整紀錄。
十五、教學觀摩之辦理及精進教學方法。 |
| 第五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教學評量,項目如下:
一、學生成績考查。
二、學生多元評量之實施。
三、學生作業抽查。 |
明定督導少年矯正學校教學評量項目,說明如下:
一、定期實施測驗,以了解學生學習成效。
二、評量方式應多元化,包括紙筆測驗、口頭問答、閱讀報告、活動、競賽、展演等,了解學生學習成果。
三、定期學生作業抽查檢查,並應有詳細紀錄。 |
| 第六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升學及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大學入學考試輔導。
二、四技二專入學考試輔導。
三、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輔導。
四、技能檢定輔導。
五、學生生涯輔導。 |
明定督導少年矯正學校升學及技能檢定項目,說明如下:
一、確實輔導學生參加大學入學考試。
二、輔導學生參加四技二專入學考試。
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相關規定,輔導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
四、開設多元技能訓練班別,提升實作技能,輔導學生考取相關證照。
五、辦理學生生涯輔導及適性輔導。 |
| 第七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學籍管理,項目如下:
一、學生編班之實施。
二、學籍資料之管理。
三、學籍表冊之陳報。
四、學籍合作學校之辦理。
五、轉銜與復學之實施。
六、畢業證書及成績證明書之核發。 |
明定督導少年矯正學校學籍管理項目,說明如下:
一、訂定學生處遇計畫,並提累進處遇會議決定學生編班。
二、學籍資料登錄完整、歸檔有序、專櫃保管。
三、學籍表冊陳報依規定格式、期限辦理,並應確保資料正確。
四、於高中學籍合作學校寄掛學籍。
五、協助學生完成轉銜及復學。
六、辦理畢業證書、成績證明書之核發。 |
| 第八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指第三條至前條以外之教育發展建議事項。 |
一、明定督導少年矯正學校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
二、其他教育實施事項,為追蹤督導結果之改善情形,及除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教學實施、教學評量、升學及技能檢定、學籍管理以外之教育發展建議事項。 |
| 第九條 教育部為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應組成督導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業知識人員聘兼之,並應包括法務部及教育部代表;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
前項委員與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委會)委員不得重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一、第一項明定督導小組組成方式與成員,成員組成分別由具矯正教育、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業知識人員,以兼顧矯正與教育之目標,同時包括法務部與教育部代表,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以符共同督導少年矯正學校之意旨。
二、第二項明定督導小組委員與指委會委員不得重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 第十條 為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另定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勾稽表(以下簡稱勾稽表)查核之。 |
明定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勾稽表,應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訂定。 |
| 第十一條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
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
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督導小組督導實施方式及時機。
二、第三項明定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送法務部及教育部。 |
| 第十二條 督導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填載於勾稽表,由教育部通知法務部及矯正學校。
矯正學校應針對前項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之改進情形提出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並副知指委會。
法務部應將督導結果,列入對矯正學校之追蹤考核事項。 |
一、第一項明定督導小組將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填載於勾稽表,由教育部通知法務部及矯正學校。
二、第二項明定矯正學校針對前項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之改進情形提出報告後送法務部及教育部,並副知指委會。
三、第三項明定法務部應將督導結果列入對矯正學校之追蹤考核事項。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