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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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四、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六、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第二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四、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一、按役男服補充兵役係為給予家庭經濟上支持及照顧,免於因役男入營服役而陷於困頓。惟若僅役男本人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則與政府照顧弱勢役男家庭之立法意旨有悖,應予排除,爰增訂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 二、考量役男入營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如為第一項六款以外情形,其家庭狀況比該六款情形更為嚴重或相當於該六款者,如澎湖空難、高雄氣爆等重大意外,因突發變故致役男亟需負起照顧家庭生活上或經濟上之責任,為協助役男家庭儘速脫離困境,並減輕是類役男家庭照護之負擔,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資因應。 三、配合增訂第二項,現行第二項順移為第三項,並將前項用詞修正為第一項;原第三項順移為第四項。 四、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ICD-9-CM碼140-208規定「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發給重大傷病證明效期五年,另參照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癌症為目前國人十大死因之首,惟按目前身心障礙類別,癌症未歸列為身心障礙。考量役男家屬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重大傷病者,其病況程度需受較多醫療、人力、物力、時間等周密照顧,為減輕是類役男家庭舉家照護之負擔,內政部役政署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函釋同意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中度身心障礙;內政部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函釋同意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重度身心障礙,茲為切合實務作業,乃將上開函釋規定予以明文,爰對照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增訂第五項癌症得比照身心障礙等級之規定,俾使法規運用更加明確。
第七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隨同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發給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通知書。 役男符合第二條規定申請要件者,應於入營前填具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一份,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七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隨同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發給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通知書。 役男符合第二條規定申請要件者,應於入營前填具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一份,檢附戶籍謄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件(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為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按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之實施期程,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戶籍謄本需用機關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為達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之工作目標,爰將第二項有關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所需檢附之「戶籍謄本」,修正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俾減少民眾往返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