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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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專科學校法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一、身心障礙學生。二、原住民學生。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八、退伍軍人。九、僑生。十、蒙藏學生。十一、大陸地區學生。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十三、外國學生。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爰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之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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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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