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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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專科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增訂專科學校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為本法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