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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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專科學校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一、身心障礙學生。二、原住民學生。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八、退伍軍人。九、僑生。十、蒙藏學生。十一、大陸地區學生。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十三、外國學生。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爰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
第二條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第二條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一、修正第一款,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作業,國際技能競賽原辦理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其餘未修正。
第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三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作業,國際技能競賽原辦理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其餘未修正。
第四條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五、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六、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四條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五、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六、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作業,國際技能競賽原辦理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其餘未修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