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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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修正後條文條次變更,其第三十九條規定:「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