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昇
吳育昇
顏寬恒
顏寬恒
丁守中
丁守中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李鴻鈞
李鴻鈞
廖正井
廖正井
王廷升
王廷升
鄭汝芬
鄭汝芬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雪生
陳雪生
吳育仁
吳育仁
曾巨威
曾巨威
林滄敏
林滄敏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瓊瓔
楊瓊瓔
呂學樟
呂學樟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一、為落實週休二日之精神,將現行條文「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修正為「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修正規範將勞工出勤簽到簿及記錄簿自一年延長至五年,課予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義務年限,有助於保障勞工在勞資糾紛發生時,舉證資料資料之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