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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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二、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 第九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勞工保險局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較預算目標為差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之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款以外之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如下: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其所屬勞工保險局並配合改制為行政機關,已非屬國營事業,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有關勞工保險局之規定。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之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四款調整款次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並酌作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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