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國正
林國正
謝國樑
謝國樑
王廷升
王廷升
林德福
林德福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林郁方
林郁方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蔡正元
蔡正元
曾巨威
曾巨威
陳根德
陳根德
翁重鈞
翁重鈞
賴士葆
賴士葆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王進士
王進士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逕付二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九條之三 食品業者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求不法行為期間內營業額總額十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所獲之損害賠償金歸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得請求期間得溯及自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後起算。 為嚇阻部分不肖廠商以劣質或毒害之原料,提供或製作食品,造成市面流通之多樣食品遭受汙染,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行為,爰增訂本條,命食品業者在賠償被害人實際損害外,必須另行支付一定懲罰性賠償予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期食品業者能體認其行業之特殊性,善盡法律與社會上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