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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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配合專科學校法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其第三十條規定:「(第一項)專科學校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如下:一、二年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得入學經教育部核定之科別。二、五年制: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第二項)前項各款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爰修正所定法源依據之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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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 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
一、考量部分人士之專業表現已具相當資歷,基於鼓勵終身學習、回應國民升學需要及強化與國際接軌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爰參照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增訂符合一定條件之專業人士,其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具備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之資格。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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