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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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表單。 前項表單不完整或填報有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更正完成,即予受理,並依規定之時程採電子資料申報。 醫療服務審查所需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人通知後提供,其提供複製本或電子資料送審者,應與正本相符。 第三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表單。 前項表單不完整或填報有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更正完成,即予受理,並依規定之時程採電子資料申報。 醫療服務審查所需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人通知後提供;其提供複製本或電子資料送審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或另行以書面聲明。
參採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全醫聯字第一○二○○○一六五一號函之建議,為簡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審查所需相關證明文件之行政作業,爰酌修文字。
第三十三條之一 保險人經徵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同意後,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本辦法所定之抽查、通知、核定及公告等文件。 前項送達時間,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本保險資訊網服務系統點閱之時間為準。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已訂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連線申報醫療費用者,以保險人網際網路或健保資訊網(VPN)收到醫事服務機構傳送申請表之日期為受理日期,惟除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網路申報外,保險人之抽查、通知與核定及申復作業等,亦可與時俱進,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爰為推動無紙化之電子交換作業,參酌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及公文程式條例,增訂本條文。 三、另,現行作業,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業以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為資訊交換平臺,並輔以e-mail溝通,故無紙化之電子交換作業應可推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