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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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場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及職員。 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 | 第二十四條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及職員。 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 |
一、查依現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培訓職類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之技術人員……,得經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主要係為借重其專業技能擔任監評工作。
二、而學科測試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測試之監場人員,原符合現任資格且具有監場實務經驗者,如因退休或暫時離開職場而無法繼續擔任監場工作,對於技能檢定實為人才之損失。故參照前開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培訓之資格精神,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均增列「現任或曾任」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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