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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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之一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第二條之一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當年度無就同一事由連續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且經主管機關裁定情節重大之情事。 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一、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之公布修正,且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明定公司最近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應不得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本條所稱最近三年之認定期間,係指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當年度及其前二年度。 三、為確實審查相關案件,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清查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並將相關資料函送依本辦法受理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申請案件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相關部會據以判定申請公司之資格條件。 四、個別公司於違反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上遇有疑慮時,可個案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共同審議,審慎認定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修正條文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公布,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