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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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其金額如下: 一、煙控等性能設計,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八百元。 二、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氣密測試設備、放水型撒水設備、放水槍滅火設備、極早期偵煙探測設備等,每件新臺幣八千八百元。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其金額如下: 一、蓄電池設備、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柴油引擎消防幫浦、可撓式軟管、合成樹脂管、防火排煙風管、礦物絕緣耐燃電纜、耐火型匯流排、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前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之延期,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氣密測試設備、放水型撒水設備、放水槍滅火設備、極早期偵煙探測設備等需重新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之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蓄電池設備、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柴油引擎消防幫浦、可撓式軟管、合成樹脂管、防火排煙風管、礦物絕緣耐燃電纜、耐火型匯流排、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第一項、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後,其型號名稱、管長、藥劑量等變更,未影響其性能者,應申請審核認可變更,每件繳納新臺幣八百元。但變更後其性能改變者,應重新辦理審核認可。 | 第二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其金額如下: 一、煙控等性能設計,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八百元。 二、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氣密測試設備、放水型撒水設備、放水槍滅火設備、極早期偵煙探測設備等,每件新臺幣八千八百元。 依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其金額如下: 一、滑臺、蓄電池設備、第二種消防栓、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防震軟管、簡易自動滅火裝置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前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之延期,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氣密測試設備、放水型撒水設備、極早期偵煙探測設備等需重新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之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滑臺、蓄電池設備、第二種消防栓、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防震軟管、簡易自動滅火裝置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第一項、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後,其型號名稱、管長、藥劑量等變更,未影響其性能者,應申請審核認可變更,每件繳納新臺幣八百元。但變更後其性能改變者,應重新辦理審核認可。 |
一、按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六條將原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明定對於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前開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又前揭所稱「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實務上係由申請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經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審議合格結果,發給審核認可書,作為「核准」之行政處分。
二、查內政部所定應申請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品目,其中有部分品目原未明列其審核認可金額,爰配合增列,俾資明確。另考量其中部分設備之構件(第二種消防栓用消防水帶)業依消防法第十二條公告為應實施認可品目,及品質確保宜回歸設置現場竣工查驗及檢修方式辦理(防震軟管及滑臺),業經內政部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函修正刪除滑臺、第二種消防栓及防震軟管等三項消防安全設備,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第二款。另配合設置標準第八條用語,將簡易自動滅火裝置修正為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並增列放水槍滅火設備之延期收費規定。
三、復評估辦理相關作業人員費用成本尚無重大變動,且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近三年平均變動率均低於百分之二,考量申請人負擔成本及辦理費用成本與物價未有明顯增幅,爰暫不修正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費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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