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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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再保費支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利息收入、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保險賠款與給付、理賠費用支出、再保賠款與給付、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賠款準備淨變動、特別準備淨變動、手續費支出、安定基金支出、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及各項投資評價科目。 二、現金、銀行存款、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保費、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分出賠款準備、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資產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資產科目。 三、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付款、應付費用、未滿期保費準備、賠款準備、特別準備、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負債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負債科目。 | 第三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再保費支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利息收入、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處分投資損益、保險賠款、理賠費用支出、再保賠款、攤回再保賠款、賠款準備淨變動、特別準備淨變動、手續費支出、安定基金支出、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及各項投資評價科目。 二、現金、銀行存款、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保費、應攤回再保賠款、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分出賠款準備、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資產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資產科目。 三、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付款、應付費用、未滿期保費準備、賠款準備、特別準備、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負債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負債科目。 |
一、參照現行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規定,修正第一款部分會計科目名稱。修正之會計科目名稱如次:「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修正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處分投資損益」修正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保險賠款」修正為「保險賠款與給付」;「再保賠款」修正為「再保賠款與給付」;「攤回再保賠款」修正為「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二、參照現行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規定,將第二款「應攤回再保賠款」會計科目名稱修正為「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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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業務之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以業務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及應付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二、保險人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沖銷之。 三、特別補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業務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四、保險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底已受理未給付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處理費用,函送特別補償基金。 | 第七條 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業務之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以業務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及應付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二、保險人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款─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特別補償基金歸墊時沖銷之。 三、特別補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業務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四、保險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底已受理未給付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處理費用,函送特別補償基金。 |
依據第三條第二款會計科目定義,及參照現行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規定,將第二款「暫付款」會計科目名稱修正為「暫付及待結轉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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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 第九條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汽機車彙總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汽車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機車部分)。 三、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汽車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機車部分)。 五、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
一、依據監察院一○三年七月三日院台財字第一○三二二三○八四二號函之調查意見,為避免「準備」及「準備金」之用語,有混淆資產與負債之疑慮,爰將本保險各項準備金會計科目名稱修正為「準備」,以符會計原則。另考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各款準備金計算表之計算方式,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爰將有準備金之報表名稱修正為準備(金)。
二、將相關報表整併,爰修正報表名稱。
三、規定之報表格式,將以令的方式發布。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報表各負責人逐頁簽章作業,刪除各款報表頁底之簽章欄,另增列目錄格式及聲明書統一簽章欄位。
(二)配合明年實施之強制車險理賠分攤機制作業,及考量產險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科目僅區分強制自用汽車責任保險、強制商業汽車責任保險及強制機車責任保險三項會計險別,將特別準備(金)計算表及賠款準備(金)計算表中,機車一年期及機車二年期欄位合併修正為機車,爰修正表格欄位及作報表之整併。
(三)配合明年本保險共保比例提高,修正再保分出比例值。
(四)依據本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會計科目修正,爰修正報表之會計科目名稱。
(五)本報表資金運用明細表部分,係屬本保險資產,爰仍保留「金」字。
(六)報表之評估日期及表內之相關日期修正為民國年。
(七)為避免報表名稱無法連結,將格式(五~(9))註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非特別準備金投資明細表」文字,修正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非特別準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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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九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九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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