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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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依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十三、外國學生。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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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之一 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致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得經我駐外館處、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外交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認定後,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 | 第二十條之一 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致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得經我駐外館處、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外交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認定後,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 |
一、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爰增列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致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時之專案安置入學專科學校。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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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四項規定,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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