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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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配合專科學校法之修正,爰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條文之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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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校院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 第十六條 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校院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
一、配合專科學校法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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