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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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二至十四人,由部長遴聘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
配合組織改造之法制作業,將原由部長兼主任委員一職,修正為由次長兼任召集人。另為利會務運作之順利,增訂「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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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部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部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
配合組織改造之法制作業,「主任委員」修正為「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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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五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
考量本會目前實際運作及業務需求,將定期召開會議修正為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以提升會議召開之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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