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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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整體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之推動、管理及相關資訊服務管理制度之推動。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政府資通安全規範之規劃、稽核及協調推動。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 第十八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之推動、建置、管理及督導。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對內行政資訊服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推動。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對外業務資訊服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推動。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
一、序文及第六款未修正。
二、第一款至第四款配合實際運作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資訊管理業務中與資通安全業務相關部分移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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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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