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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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普通航空業以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方式引進民用航空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航空器規範。 二、使用計畫。 三、維護計畫(含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 四、財務計畫(含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預估)。 五、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前項所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普通航空業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滿三年以上,其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該機型外籍航空器之機齡不得超過十五年。 第二項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 一、續租同架航空器者。 二、原核准租用航空器之機齡符合前項規定,原承租人申請將租用變更為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者。 三、售後租回同架航空器者。 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用航空器應為渦輪發動機或雙往復式活塞發動機,並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另依規定應具有飛航紀錄器者,亦應配置之。但空中遊覽用之自由氣球,經申請民航局核准者,得不備具發動機、不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以直昇機兼營普通航空業者,原已備具之渦輪發動機貨運直昇機於核准籌設後得繼續使用,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第八條 普通航空業以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方式引進民用航空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航空器規範。 二、使用計畫。 三、維護計畫(含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 四、財務計畫(含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預估)。 五、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前項所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普通航空業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滿三年以上,其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該機型外籍航空器之機齡不得超過十五年。 第二項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經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 一、續租同架航空器者。 二、原核准租用航空器之機齡符合前項規定,原承租人申請將租用變更為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者。 三、售後租回同架航空器者。 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用航空器應為雙渦輪引擎,並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另依規定應具有飛航紀錄器者,亦應配置之。但空中遊覽用之自由氣球,經申請民航局核准者,得不備具雙渦輪引擎、不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以直昇機兼營普通航空業者,原已備具之渦輪引擎貨運直昇機於核准籌設後得繼續使用,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一、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六號附約第一編附錄 3(ICAO Part I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ir transport B─Aeroplanes. Appendix 3.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for approved operations by single-engine turbine-powered.Aeroplanes at night and/or in Instrument Meterological Conditions.)之規定及配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修正第二百零二條之一第四項單渦輪發動機飛機從事普通航空業各類飛航作業時之規定,爰將第四項空中遊覽、救護及商務專機用航空器「應為雙渦輪引擎」之規定,修正為「應為渦輪發動機或雙往復式活塞發動機」,並同步修正自由氣球之排除文字,以資適用。 二、配合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款「航空產品」之用詞定義,將第四項之「雙渦輪引擎」及第五項之「引擎」均修正為「發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