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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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校甄試入學新生,應具有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之資格,其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具柔道專長者,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柔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四名。 二、具來福槍射擊專長者,應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二名。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取得一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跆拳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一名。 前項各款所稱入學考試擇優錄取,指入學考試經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應達各類組一般考生第一階段最低錄取成績五分之四者;技術測驗擇優錄取,指技術甄試測驗成績優勝者。 | 第四條 本校甄試入學新生,應具有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之資格,其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具柔道專長者,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柔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四名。 二、具來福槍射擊專長者,應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二名。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取得一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跆拳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一名。 前項各款所稱入學考試擇優錄取,指入學考試經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應達各類組一般考生第一階段最低錄取成績三分之二者;技術測驗擇優錄取,指技術甄試測驗成績優勝者。 |
鑑於一百年至一百零二年體技專長甄試生畢業六名,三名未能於應屆畢業時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致衍生後續學業輔導及公費賠償等問題,不僅造成學生與家長極大困擾,也造成教育資源浪費與實務機關用人需求落差。為落實中央警察大學文武並重教育,提升體技專長甄試生入學後接受學科教育及未來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能力,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體技專長甄試生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應達各類組一般考生第一階段最低錄取成績「三分之二」始得擇優錄取之要件,提高為「五分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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