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玉欣
楊玉欣
賴振昌
賴振昌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曾巨威
曾巨威
呂學樟
呂學樟
徐欣瑩
徐欣瑩
羅明才
羅明才
鄭汝芬
鄭汝芬
蔡錦隆
蔡錦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根德
陳根德
蔡正元
蔡正元
楊應雄
楊應雄
林國正
林國正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以選舉結果為賭注而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有不肖人士為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即以選舉結果為賭注而提供民眾簽賭,借此聚集、招攬並拉攏特定支持者,甚至操縱賠率之高低,誘引民眾參予賭局,並使民眾因欲贏得賭金而改變原本投票之意向,甚至發揮其影響力而改變選舉結果,侵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甚鉅,故有必要以『行為犯』之方式立法規範『以選舉結果為賭注而聚眾賭博』之行為,並將法定刑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俾杜絕不肖人士以選舉結果為賭注操弄選情,爰此,特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