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顏寬恒
顏寬恒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雪生
陳雪生
鄭汝芬
鄭汝芬
王進士
王進士
林德福
林德福
廖正井
廖正井
楊應雄
楊應雄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王惠美
王惠美
陳超明
陳超明
謝國樑
謝國樑
林國正
林國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其中五日應支給全薪。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之家庭成員有緊急需求、須親自照顧時,勞工得請不支薪之七天家庭照顧假,且雇主不得將其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惟,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家庭照顧假雖同為七天;然而,其中五天仍支給全薪。 三、家庭照顧假之施行實不應依家庭成員任職公、私部門與否而有相異之規定,致損及家庭所肩負之功能。為有效貫徹該立法意旨並實質保障公、私部門勞工權益,爰提案修訂本條項,以減輕家長負擔,落實家庭照顧假之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