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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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其中五日應支給全薪。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之家庭成員有緊急需求、須親自照顧時,勞工得請不支薪之七天家庭照顧假,且雇主不得將其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惟,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人員家庭照顧假雖同為七天;然而,其中五天仍支給全薪。
三、家庭照顧假之施行實不應依家庭成員任職公、私部門與否而有相異之規定,致損及家庭所肩負之功能。為有效貫徹該立法意旨並實質保障公、私部門勞工權益,爰提案修訂本條項,以減輕家長負擔,落實家庭照顧假之美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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