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王惠美
王惠美
江惠貞
江惠貞
李桐豪
李桐豪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碧涵
陳碧涵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