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邱文彥
邱文彥
徐少萍
徐少萍
劉建國
劉建國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正元
蔡正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添財
許添財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