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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顏寬恒
連署人
王育敏
江惠貞
李桐豪
吳育仁
邱文彥
紀國棟
張嘉郡
黃偉哲
蔡正元
鄭天財Sra.Kacaw
許添財
陳雪生
楊玉欣
詹凱臣
廖正井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