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邱文彥
邱文彥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蔡正元
蔡正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偉哲
黃偉哲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顏寬恒
顏寬恒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