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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連署人
顏寬恒
王育敏
江惠貞
邱文彥
紀國棟
翁重鈞
羅明才
張嘉郡
陳雪生
陳鎮湘
楊玉欣
詹凱臣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