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進士
王進士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王育敏
王育敏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昇
吳育昇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江啟臣
江啟臣
蔡正元
蔡正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提高行人擅闖平交道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