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蔡錦隆
蔡錦隆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蔡正元
蔡正元
賴士葆
賴士葆
賴振昌
賴振昌
羅明才
羅明才
孫大千
孫大千
薛凌
薛凌
劉建國
劉建國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曾巨威
曾巨威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依品項、重量、價值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人出國經常購買當地伴手禮與藥品,以便送禮及自用。然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為多年前訂定,不符合社會實際現況,即使藥物帶超量,也應視其是否為國外當地合法之藥品,再論是否為禁藥。若逕自論以禁藥為處罰之判決,造成民眾有刑事上之責任,則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