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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連署人
顏寬恒
王育敏
王惠美
江惠貞
呂學樟
李貴敏
邱文彥
紀國棟
張嘉郡
陳鎮湘
楊玉欣
詹凱臣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