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王惠美
王惠美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呼吸治療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