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秉叡
吳秉叡
田秋堇
田秋堇
柯建銘
柯建銘
連署人
周倪安
周倪安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唐山
陳唐山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明文
陳明文
劉櫂豪
劉櫂豪
吳宜臻
吳宜臻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之一 總統府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總統之指揮,其組織及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聯合國1993年「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通稱巴黎原則),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爰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在五院之外,確保超然之地位及高度,有效進行人權業務之統籌、協調、聯繫及督導。 三、明定委員會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尤其不受總統之指揮,以確保委員會超然、有效及獨立運作,達成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