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十七條之一 總統府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總統之指揮,其組織及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聯合國1993年「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通稱巴黎原則),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爰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在五院之外,確保超然之地位及高度,有效進行人權業務之統籌、協調、聯繫及督導。 三、明定委員會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尤其不受總統之指揮,以確保委員會超然、有效及獨立運作,達成促進及保障人權之目的。 |